发布时间:2023-11-13 15:48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中港物流
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进出口的货物通常需要经过商检。商检是一项技术性行政措施,若没有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则无法进行商检,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科学的商检技术法规体系。
除了《商检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其他技术法规仅为部门规章,即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总局令。自1999年三检合一至2005年底,质检总局直接与商检相关的总局令只有20多个,并且自2002年修订《商检法》以来未对旧版总局令进行清理。
除上述总局令外,其他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即由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或各个业务部门颁发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这些文件只能作为现有技术法规的补充和细化,并不能独立作为有效执行技术法规依据。
此外,在缺乏国家统一技术规范情况下,地方商检部门往往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情况,制定各自的商检操作规范。然而,这导致各地商检标准、程序不一致,对企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调查表明,在某地163种重点产品(进口93种、出口70种)中,有21种产品缺少最基本的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占12.9%。这些产品主要集中在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类、轻纺类中,具体包括食用油、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粮食制品、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纺织纱线、进口玩具等。
此外,在163种产品中的48种产品只有大类产品检验监管办法,缺乏具体分类产品检验规程。这意味着无法提出分类产品检验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此类产品占调查总数的29.4%,主要集中在机电产品、金属和纺织品等领域。
技术规范缺失或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都会造成技术规范不可行问题。根据实地调查,60%以上的产品存在此类情况。目前我国商检80%以上的商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还未能统一。
这种情况还造成了另一个恶果。根据WTO/TBT协议规定,只要可能,经双方磋商,成员方可接受其它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这种认可方式可大大加快贸易速度,降低技术壁垒风险,减少行政资源投入成本。但由于我国目前未建有全国统一的检验检疫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难以与其他成员方互相认可。
魔鬼存在于细节中。依法行政是我国政府管理的指导思想,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确立依法行政原则。然而,在各项政府管理事务中实实在在地落实,在具体措施中予以体现并在实际操作中贯彻执行仍然面临困难。当前进出口商检的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仍有艰难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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