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7 15:02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中港物流
根据我国《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商品在经过法定检验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检机构会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印章才会验收放行。对于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包括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以及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等都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进行检验。而对于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以及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
当进口商品完成了法定检验并办理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持有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并由商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如果进口商品未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和报备,则不得销售和使用。
对于未约定由哪个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都可以进行检验。如果外贸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进口商品的检验地点,则应该按照约定地点进行。
因此,进口商品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备,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和报备的进口商品是不允许销售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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