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跨境运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 国际贸易 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
2. 属地管理原则: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
3. "零税率"原则: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4. 宏观调控原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例如,对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贵重货物,凡由指定经营企业出口的可办理退税;对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出口货物一般也不予退税;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总之,国家通过对出口货物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免税、退税和不予退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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