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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运输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的海关申报

发布时间:2023-12-04 16:01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

鸿泰信中港物流公司提醒从事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在进行海关申报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中港运输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的海关申报(图1)


一、申报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以及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向入境地和出境地的海关申报。申报时必须交验以下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和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其中,属于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必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和面包车)、工具及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规定不允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以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


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海关会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并予以放行。如果海关认为必要,可以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运。


说明:


1.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成品均属于保税货物性质。这些料、件从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设备从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止,都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2. 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合同执行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 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 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则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需要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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