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5 16:47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中港物流
中港运输公司对内经济合同是指外贸公司与国内企业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这些合同通常有产销合同、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其中最大量的是产销合同和购销合同,用以保证外贸出口货源的征集和收购。订立对内经济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对内经济合同时需要注意下述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合同当事人要有合法的资格,企业须有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经济合同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厂长、经理等)或法定代表委派的承办人签订。
2. 合同不能与我国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相违背,且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内容、形式和手续。
3. 合同必须体现当事人间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出口产品供需合同是指外贸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的收购合同。该类型合约对于出口产品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费用负担和供货价格都有明确规定。一旦合同确定,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原材料供应或市场确实发生变化,则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
签订收购合同时,外贸企业需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较为切实的了解(一般应实地察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生产(或供应)出口商品的供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法经营者。
2. 生产(供应)的出口商品必须适合外销需求。
3. 商品的质量必须有保证。凡有规格指标的须详细列明并尽可能注明检验方法。
4. 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外销要求。如中性包装、光包装、定牌等特殊要求,需明确订明。
5. 收购价格应既符合国家物价管理规定,又符合与内销商品同质同价、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
6. 货物交付时间应该是确有把握,并比出口合同交货期要早一些,以赶上按时对外出运履约。
7. 如系进料加工,则应同时注明外贸提供的原材料的名称、数量、时间、作价原则以及产品的用料单耗等。
签订收购合同后,外贸企业经办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合同的及时履行,确保对外出口合同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维护和提高对外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