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5 16:56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中港物流
根据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其中,“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先征收税款,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并予以退还。
一、计算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来计算应退税额。其中,“离岸价”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价。虽然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但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等所决定的。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则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 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 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 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一旦确定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 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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