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7 14:55浏览次数:来源于:鸿泰信中港物流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鼓励和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而设立的政策性保险,旨在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所引起的收汇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以满足不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障的需求。
对于需要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 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 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 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出口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 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办理索赔时需要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 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3. 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买卖双方往来函电、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4.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索赔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 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 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中港物流运输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而鸿泰信进出口物流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高效、安全、可靠的中港物流运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