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需提交7类单证:报关单(一般货物2份,加工贸易或保税货物3份,需退税出口另加1份)、发票(份数比报关单少1份)、货运单据、装箱单。特殊情况下可免交部分单证:委托国外销售后结汇的出口货物可免交发票,散装或包装相同的件装货物可免交装箱单。出口收汇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核销单,核销编号须填写在报关单右上角。海关必要时还可要求验核贸易合同、产地证书等文件。已备案的加工贸易货物需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减免税货物需交验减免税证明。
— 摘要仅供参考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要提交以下单证: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对于需要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对于需要国内退税的出口货物,还需另填写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如果委托国外销售并待销售后按实际销售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则在出口报关时可以免交。
3.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提货单以及海运出口装货单。海关在审批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并退还报关贡,凭此可以提取或装载货物。
4.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者包装内容相同且为同一品种的件装货物可以免交。
5. 出口收汇核销单。所有出口商品在进行报关时,都必须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写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 在海关认为必要时,还需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 其他相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还需额外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并进行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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